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72********,汉族,文盲,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号**号。198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原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原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4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从张某某处以2100元的价格购买两包冰毒(重约1.2克),随后,唐某某将其中一包冰毒(重约0.6克),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非法获利450元。
2019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现场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转帐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有关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若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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