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文庙社区临安路**号。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两次在建水县城临安路**庙大门附近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8克。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在建水县城西门附近向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4克。

2019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两次在建水县城临安路**庙大门附近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72克。

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建水县城临安路**街口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2.19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36克。经鉴定,当场查获的毒品片剂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毒品可疑物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梁某某、张国万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3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在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嘉兴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