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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住湖南省沅陵县**镇**号。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9月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网络上购买昵称“文**”的微信号,后利用该微信号冒充他人,向被害人林某某虚构有一批电动车头盔可出售,以此骗取被害人林某某货款1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收条、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总金额144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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