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镇**村**组**号,现住清镇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16日、2020年4月13日至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因网络赌博,欠下赌债,遂冒充其女朋友吴某某,使用昵称“纳美”(微信号Tequsangmao)的微信添加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微信,在聊天过程中,慌称还信用卡或家里人急用为由,向谢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借款,后拉黑部分被害人。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并提现至银行卡进行网上赌博后输光。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冒充其女朋友吴某某,使用昵称“纳美”(微信号Tequsangmao)的微信添加被害人谢****,在聊天过程中,慌称还信用卡、家里人急用等,向谢某某借款,谢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23日、24日、7月1日先后微信转账共计9000元至唐相政****,随后唐某某将上述款项提取至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上赌博输光。
2.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冒充其女朋友吴某某,使用昵称“纳美”(微信号Tequsangmao)的微信添加被害人****,在聊天过程中,慌称家里人急用,向刘某某借款,刘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支付宝转账4000元至吴某某支付宝账户,随后唐某某将上述款项提取至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上赌博花光。
3.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冒充其女朋友吴某某,使用昵称“纳美”(微信号Tequsangmao)的微信添加被害人毛****,在聊天过程中,慌称还信用卡,向毛某某借款,毛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微信转账4000元至唐相政****,后唐某某将上述款项提取至银行卡用于网上赌博花光。2019年7月3日,在毛某某催要下,唐某某归还其500元,后将毛某某微信****。
另查明,2019年9月26日,毛某某认为系吴某某不还钱,遂要求吴某某到公安机关处理,唐某某则随吴某某一同到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发现唐某某有重大嫌疑遂将其查获。2019年10月14日,刘某某、谢某某、毛某某分别收到唐某某父亲及吴某某代唐某某退赔人民币4000元、9000元、3500元,并出具谅解书谅解唐某某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6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芳
检察官助理:谢卓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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