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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唐永祥,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309011962********,汉族,文盲,无业,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街**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3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再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永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唐永祥与被害人冯某某结识,唐永祥谎称自己是德顺坊老酒定海总代理,以骗取冯某某信任,与其建立情人关系。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唐永祥虚构自己做生意缺乏资金、姐姐生病住院需要资金等理由,先后三次从冯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450000元。期间,被告人唐永祥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共计返还给冯某某人民币21020元。综上,被告人唐永祥从冯某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428980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唐永祥主动至白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永祥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微信账单、通话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永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永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永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永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鲁婧

                                   检察官助理:郑琀予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永祥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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