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身份证号码3711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省莒县**社区配送员,住山东省莒县**园**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购买到口罩,仍然虚构有关系能从湖北仙桃购买到医用口罩,以收取定金、部分货款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口罩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的家人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英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6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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