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在一个微信刷单群认识私聊并同意刷单,被告人唐某某把他的另两个微信“妲己”和“安妮”推给被害人范某某,把其母亲伍某某邮政银行卡号62179956500********和其老婆田某某建设银行的卡号62170029220********发给被害人范某某,并把事先制作好伍某某、田某某的假身份证拍照发给被害人范某某,被害人范某某看了身份证和银行卡名字对的上就相信了被告人唐某某。次日,被害人范某某就先把刷单的1860元人民币转账到伍某某的邮政银行卡上,接着又分别把2160元人民币和2460人民币元转账到田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面,还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455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收到钱后提现到田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事后被告人唐某某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刷单,并把被害人范某某的微信和电话都拉黑失联。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流水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截屏、刑事照片、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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