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4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办事处龙泉路**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7日至8月14日许,被告人唐某某以其在昆明市公安局 *****派出所工作过,可以帮助被害人伏某某(女,25岁)亲属涉嫌犯罪一事打点关系、找律师等为由,并虚构认识一个叫“李明华”的人可帮忙,骗取被害人伏某某(女,25岁)多次微信转账共计75000元及现金20000元。上述项款被被告人唐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和日常开支挥霍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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