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780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19年1月1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1月17日对唐某某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2月5日将该案交于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底以来,唐某某主动与被害人夏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宁某某)取得联系,在本人已大量欠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极力将自己装扮成成功人士,通过请被害人吃饭、参观公司、向受害人赠送高档礼品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向被害人虚构了一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高级官员,并表示与其关系密切,同时声称掌握银行外汇交易内部权限,使相关被害人产生了向其借出资金后能安全及时收回并能获取丰厚利润的错误认识,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共骗取被害人资金26,522,352元,唐某某在取得资金后基本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无偿赠与和个人消费。在案发前唐某某归还了刘某乙1,946,000元,归还了刘某甲250,000元,归还了黄某某383,000元,归还了夏某某329,100元,归还了王某某3,129,100元。
2019年1月17日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0,484,15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银行卡11张,U盘1个,优盾1个,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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