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栋**室。2019年7月3日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枣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枣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淘宝网站经营的“**球衣”店铺内,多次以刷单返利或风控解锁账户为由骗取他人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范某某37400元、被害人岳某某26896元、被害人李某甲19974.12元、被害人张某甲5928元、被害人王某某17599元、被害人肖某某21610.32元、被害人施某某8580元、被害人陈某某11968元、被害人栗东6952元、被害人杨某某29190元、被害人张某乙49205.49元、被害人李某乙13816元、被害人田某某9856元。
被告人唐某某诈骗数额共计258974.93元,已退赔张某乙49205.49元。被告人唐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范某某、岳某某、李某甲等13人的陈述、微信截图、淘宝订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11月2日
附:
被告人唐某某羁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506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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