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齐建检刑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64********,壮族,大专文化,系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街**所**号楼**单元**室,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在与被害人代某某(男,60岁)一同吃饭时,得知代某某想办理养老保险,便谎称有能力办理,其以办理养老保险需要好处费为由,于同年5月、10月分两次骗取代某某人民币共计15,000元。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返还代某某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破案经过、谅解书、证人于向权的证言、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向恒
检察官助理:李响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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