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府**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水口村2 组1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以借车拉货为由,将被害人卿某某的一辆渝DM****长城牌皮卡车骗走,当日以30000元的价格销赃后,所得款项用于网上赌博或归还赌债。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将该车赎回并退还给了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车辆买卖协议等书证;

2被害人卿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潘磊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