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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村**号,住户籍地。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部话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许昌市建安区于2019年10月24日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徐丽娜,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在被告人路某某(另案处理)领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进行诈骗活动。该公司业务员使用“布谷鸟”聊天软件相互联络,以公司“话术”为模板,向被害人拨打电话推销产品,使用假名字、假年龄,或相互配合或自导自演,“收藏顾问”、“权威专家”等虚假身份;虚构产品由国家权威机构发行,限量稀缺,享有国家“惠民”补贴,具有巨大收藏价值及升值潜力;虚假承诺公司将为客户转手获得高额回报提供确定渠道等等,诱使被害人上当购买,而后通过系统“下单”。质检部根据理财部“下单”情况,与被害人通话联络,配合理财部业务员对50、60岁以上中、老年人实施诈骗,监听销售录音,核准“订单”,确定物流部能否发货,挑选“优秀”成单录音在员工中推广。物流部根据被告人路金桥选定的货源负责进货,按照质检部核准的订单安排发货,公司委托第三方快递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代收客户资金。财务部与数据部负责核算销售回款和员工业绩提成。此外,该诈骗集团还通过组织骗局“展会”的形式,虚造声势,虚构产品价值,诱骗客户购买。

被告人唐某某,直接拨打诈骗电话10707人次,成单258单,直接诈骗金额人民币14685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等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认定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某某拨打诈骗电话均在5000人次以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集团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赵晓艳

助理检察官:杜改改

2020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 册

3、光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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