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瑶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路**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根据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 **号成立了深圳市龙岗区**通讯器材店(以下简称“**店”),**店属个体工商户性质,唐某某系经营者,任店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被告人唐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大量带有“中国移动”标识的工作服、中国移动员工工牌,伪造了一枚内容为“中国移动购机中心专用章”的印章。**店内一整面墙也装修有“中国移动”的标牌。**店的员工,按照工作内容可分为拉销组、讲单组及收银。拉销组的员工穿着“中国移动”的工作服在**地铁站附近寻找客户,向其谎称是中国移动在开展5G宣传活动,拿自己手机上的二维码让大家扫码点赞,称点赞可以参与抽奖。客户误以为是中国移动的活动拿手机扫码点赞后,手机会弹出一个中奖的页面。拉销组的员工告知奖品是一部手机或平板电脑,引领客户前去店内领奖,把客户交给在店内接待客户的讲单组。讲单组的员工将奖品出示给客户,是全新正品的华为、oppo等品牌的手机或平板电脑,进货价在1000-1300元之间;同时告诉客户,要想获取奖品,必须参与本店的充值活动,充值金额多为3888元或3999元。以充值3999元为例,其中999元作为话费,在五个月后,按每个月50元的金额向客户手机内充值话费;另外3000元,则转化为3000积分,顾客可以选择在**店经营的名为“****购物”的网上商城购物或者在**店内购买诸如DW、CK等名牌手表。如果顾客认为充值金额过高,讲单组员工就向顾客介绍第二种参与方式,即顾客放弃中奖的手机或平板,选择DW、CK等名牌手表为奖品,这样充值1000元到3000元之间不等的金额便可参与**店的活动,也可获取相应积分在“**购物”的网上商城购物,同时根据顾客充值金额大小,确定有无话费返还。以充值1100元和2199元为例,顾客充值1100元,获得1100积分可在“****购物”商城购物,但无话费返还;顾客充值2199元,其中作为话费返还999元,剩余1200元转为1200积分在“**购物”商城购物。经查,**购物商城中的商品售价远高于其市场价;顾客购买的或者作为奖品领取的手表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顾客有意向参与**店的活动,讲单组的员工将向其出具一张加盖有“中国移动购机中心专用章”印章的《活动登记表》,其上写明交款金额、领取的奖品、所选充值话费的金额、话费返还方式、所选商城积分等内容。被害人误以为是中国移动的活动,基于对中国移动的信任而与**店签订合同、交付钱款。该“活动”实质上就是欺骗客户花费3999元(或3888元)购买一部价格只有1000-1300元的手机或平板电脑;一些价格低廉商品或者一块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以及五个月后才可能由**店负责充值的999元(或888元)话费(且前提是**店在履行完毕话费充值的合同义务之前不会停止经营)。或者是欺骗客户花费一两千元购买一块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一些价格低廉商品。**店通过上述诈骗方式获得巨额利润。经查,**店由此诈骗的金额为121482元。
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赶至**店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同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10块、伪造的“中国移动购机中心专用章”的印章一枚及其他作案用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台式电脑、手机、平板电脑、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假冒中国移动工作证和中国移动工作服、“中国移动购机中心专用章”的印章等;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店铺租赁协议书、门店工资表、门店费用表、钟表咨询意见书、银行流水、情况说明、企叮咚公司出具的关于积分商城系统的情况说明、企业用户合作协议和积分商城用户协议等;3.证人证言:同案张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汤某某、肖某某(六人被相对不起诉)及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等25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查、扣押、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手机通话录音、手机及平板电脑采购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唐某某为实施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两罪具有牵连关系,应当以处罚较重的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唐某某一年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关于积分商城系统的情况说明》、《积分商城用户协议》、《检查笔录》、物证照片、《钟表咨询意见书》、量刑建议书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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