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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79********,苗族,文化程度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郭某某,并编造“何某某”的身份假装与被害人郭某某交往,以生病、买衣服等为由从被害人郭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800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其男友张某某认识被害人周某某,并假装与被害人周某某交往,以需要车费为由,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6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谅解书,微信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

3.被害人郭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唐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烈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9850****;

2.移送公安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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