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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手机抖音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后互相加微信聊天。6月23日,唐某某以朋友急需用钱为由让杨某某通过二维码转款200元。6月24日,唐某甲以给现金为由将杨某某骗到靖西县城东方红路口,以朋友急用钱为由让被害人杨某某通过二维码转款3300元,接着以需要现金买烟为名骗取杨某某现金1100元,过后又以现金不够为由让杨某某转款200元,前后共骗取4800元。杨某某发觉被骗后到派出所报案。

2.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唐某甲通过手机抖音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聊天中唐某甲骗说自己在深圳开厂,在靖西市开店,可以帮助李某某解决家庭困难,李某某信以为真。7月25日,唐某甲带李某某到“艾上音乐餐吧”聊天,当天16时许,李某某到泰安旅馆登记住宿,在旅馆内唐某甲以转钱给付为由骗取李某某的手机和微信支付密码,借故离开旅馆后到街上小卖部通过收款二维码将李某某存于微信的款项2950元转走取现,手机留着自己使用。直到7月26日10时许,李某某不见唐某甲回来,在补办手机卡后登录微信发现款项已被转走,即到派出所报案。破案后被骗手机已被收缴发还被害人。经靖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被骗的VIVO NEX型智能手机案发时价值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 NEX型手机;

2.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发还清单、收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靖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检察官助理:韦有利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VIVONEX型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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