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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先后在柳州市柳南区航三路航顺嘉园和航银路浙广商务酒店内,谎称有关系能够找到低价房源再高价卖出,以合伙投资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凌某某将18万元人民币汇入其个人的柳州银行账户内,随即将所得赃款转移、消费和用于非法放贷,导致被害人的钱款至今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郁凡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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