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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8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前,被告人唐某某在闪约同城交友APP注册账号,并通过该APP发布美女图片信息,引诱被害人添加其QQ账号。后被告人唐某某虚构可以安排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的事实,以交保证金、人身安全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9年11月15日22时30分许,麻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区**宾馆4025房网上浏览到被告人唐某某发布的美女图片信息后,遂添加被告人唐某某的QQ账号(昵称:新体验新感觉)成为好友。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可以安排卖淫女上门为麻某某提供性服务,但需要其支付200元定金。麻某某信以为真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唐某某通过QQ将“乐惠多便利店”微信收款二维码发****。23时15分许,麻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给了被告人唐某某200元嫖娼“定金”。之后,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卖淫女已经到麻某某住处附近,并以“人身安全保证金”为由要求麻某某再支付999元。后被告人唐某某模仿女子声音联系麻某某,称其是提供性服务的女子,并让麻某某添加被告人唐某某另一QQ账号(昵称:休闲中心)。被告人唐某某以“经理”身份添加麻某某QQ,并再次发“乐惠多便利店”微信收款二维码****。11月16日0时8分许,麻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给了“经理”被告人唐某某999元“人身安全保证金”。0时17分,被告人唐某某以麻某某付款操作超时无法核实安全信息为由,再次让麻某某以上述支付方式向其支付了999元“人身安全保证金”。后被告人唐某某向麻某某要了其微信收****,并慌称会将麻某某多支付的999元返还。但被告人唐某某并未向麻某某返还999元。之后,被告人唐某某又以麻某某之前付款操作超时无法正常将款返还为由,需要麻某某再次支付3032元。被告人唐某某承诺收到款后会帮助麻某某下载资金退款证书软件,并将之前收到的上述全部款项返还麻某某。因麻某某表示资金不够,被告人唐某某遂让其支付2000元。12时21分,麻某某根据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的“闪客便利店”二维码收款码,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给了被告人唐某某2****。后被告人唐某某又以必须补够3032元方可下载返款软件为由,要求麻某某再支付1032元。12时46分,麻某某根据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的“乐惠多便利店”收****,又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给了唐某某1****。被告人唐某某收到上述5230元赃款后,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乐惠多便利店、闪客便利店进行提现。2019年11月16日21时06分许,麻某某向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报案。

2019年11月17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8日,公安人员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群众街97号鼎尚网咖内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收缴5230元。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赔偿麻某某5230元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学新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件材料贰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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