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肥西县**镇**小区**栋**室(肥西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认识。同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可以帮助李某某申请廉租房,但需要请客送礼,李某某信以为真。同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唐某某以请客送礼需要钱为由,陆续骗取李某某人民币8200元。2020年5月,唐某某不再与李某某联系。2020年7月2日,被害人李某某报警;被告人唐某某经肥西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次日,唐某某向肥西县公安局退出赃款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已退还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德傲
检察官助理 郭丽丽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