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宣城市,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镇**街道,现住宣城市宣州区**镇**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执行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从事售沙业务,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信任后,以借款方式诈骗卢某某现金2500元。
2.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从事船运工作,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后,以借款方式诈骗陈某某现金200元。
3.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从事船运工作,准备购买茶叶,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信任后,诈骗朱某甲1斤茶叶。
4.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准备操办酒席,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诈骗王某某现金200元。
5.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谎称其从事船运工作,准备让被害人李某甲维修船舶,骗取李某甲信任后,以借款方式诈骗李某甲现金200元。
6.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准备购买船只,骗取被害人俞某某的信任,以借款方式诈骗俞某某现金200元。
7.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准备购买柴油发动机,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信任,以借款方式诈骗蒋某某现金100元。
8.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女儿考上大学办酒席需要西瓜,骗取被害人朱某乙信任,诈骗朱某乙现金100元、2串葡萄、2盒蓝莓。经鉴定,葡萄价值人民币50元、蓝莓价值人民币30元。
9.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女儿考上大学办酒席需要猪肉,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信任,以借款方式诈骗蔡某某现金100元。
10.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从事水产养殖,准备购买大量水产药品,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信任,以借款方式诈骗徐某某现金100元。
11.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从事承包工程的事实,准备购买茶叶,骗取吴某某信任,以借款方式诈骗吴某某现金500元。
12.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从事水产养殖,贩卖河虾,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诈骗周某某现金400元、1只甲鱼。经鉴定,甲鱼价值人民币50元。
1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准备带家人外出游玩,需要订购旅行业务,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信任后,以借款方式诈骗沈某某现金100元。
14.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准备到被害人李某乙的公司上班,骗取李某乙的信任后,以借款方式诈骗李某乙现金900元。
15.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基从事水产养殖,准备购买大量水产药品,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信任后,以借款方式诈骗袁某某现金500元。
16.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其能为他人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信任后,以借款方式诈骗李某丙现金100元。
17.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准备购房,骗取被害人甘某某信任后,以借款方式诈骗甘某某现金100元。
18.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其准备购买汽车,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信任后,以借款方式诈骗钱某某现金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近亲属退赔以上被害人745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唐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估喜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治宁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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