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号,捕前租住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办事处**村**组。该唐于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唐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一家足浴会所认识了被害人侯某某,因自己曾在汉中市监狱承包过粉刷外墙的工程,对汉中市监狱的情况有了一些了解,就对侯某某谎称自己系汉中市监狱外监副科长,取得了侯某某的信任。2017年10月的一天,唐某某谎称自己的职业属于高危职业,单位为其解决后顾之忧,可以给自己的家属解决一份正式工作,比如城管局、海事局、居委会等单位,而自己正与妻子闹离婚,可以把名额让给侯某某。侯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便请唐某某帮忙安排工作。被告人唐某某对侯某某称解决工作得花钱托关系,侯某某表示同意。自2017年12月4日起,唐某某以安排工作需要跑关系送礼、请客吃饭为由多次要求侯某某给其钱财,侯某某就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微信号:he****,昵称:“静若**”)向唐某某的手机微信(微信号:tkj****,昵称:“糖**”)多次转款共计25204.88,其中1000元系借款,后唐某某于案发前向侯某某还款1800元。后因被告人唐某某从未向侯某某提供过任何可以证明其给侯某某解决工作的材料,侯某某遂产生怀疑,便多次催问唐某某解决工作进展情况,唐某某均以谎称在外开会、培训、出差为由予以推脱,并将侯某某手机电话号码及微信拉黑,致使侯某某与其失去联系。唐某某诈骗侯某某所得赃款23404.88元均被唐某某日常花销挥霍,唐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委托侦查机关将其手机微信账户余额向侯某某退赔6500元。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汉台区**路偶遇初中同学李某某,闲谈中李某某说自己在汉台区**路经营**茶行,并邀请唐某某到茶行内聊天、喝茶。唐某某对李某某谎称自己是汉中监狱后勤科副科长,负责公务接待工作,李某某信以为真。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到李某某经营的**茶行谎称自己单位公务接待需要购买一批烟酒,李某某要求货款现结,唐某某谎称货款现结不方便,约定货款按月结清。后被告人唐某某又多次以公务接待为借口从**茶行诈骗数量不等的名贵烟酒、茶叶。之后李某某多次向唐某某索要货款,唐某某均谎称单位领导外出无法报账或自己在外出差、学习等借口予以搪塞。截止2019年7月17日,唐某某先后27次从李某某经营的**茶行共计骗取烟酒、茶叶总价值92500元。在李某某多次索要货款情况下,唐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7月20日先后三次给李某某微信转款共计8000元;2019年11月25日唐某某的妻子王某甲向李某某微信转款8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将诈骗所得名贵烟酒及茶叶,部分自用,部分转售变现被其挥霍。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与朋友聚餐时认识了万某某互加手机微信,并向万某某谎称自己是汉中监狱副科长。被告人唐某某使用微信号xx**(昵称“小**”)在与万某某微信号wan**(昵称“莫**”)聊天中,谎称自己可以帮助具有大学文凭的女性解决法院书记员事业编制工作,致使万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8月的一天,万某某的朋友孙某甲到万某某家作客,闲聊中万某某就将唐某某称其可以帮人解决正式工作之事告知了孙某甲。因孙某甲的女儿孙某乙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急需找一份稳定工作,孙某甲便让万某某从中帮助,万某某遂电话联系唐某某,唐某某称解决工作需要跑关系花钱。万某某向孙某甲转达后,孙某甲表示同意。几日后,被告人唐某某通过万某某向孙某甲转达解决其女儿工作需要20000元钱托关系送礼。孙某甲遂将20000元现金交由万某某在汉台区太白路**饭馆内交给了唐某某。后被告人唐某某又以缴纳报名费、送礼为借口向孙某甲要钱,孙某甲又通过万某某先后三次向被告人唐某某手机微信转款共2360元。后万某某将孙某乙的手机微信推送给唐某某,让其二人直接联系。被告人唐某某又以缴纳报名费、档案费、面试费等为由向孙某乙索要钱财,孙某乙多次使用自己的微信号s5984**(昵称“Ca**”)向被告人唐某某手机微信号xx**(昵称“小**”)转款共计13425元。2020年7月26日,孙某甲认为托关系送礼让孙某乙知晓不妥,便使用自己的手机微信添加唐某某为好友,被告人唐某某仍以安排工作跑关系为借口向孙某甲索要钱财,孙某甲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号LS**(昵称“孙某甲”)向被告人唐某某的手机微信号xx**(昵称“小**”)转款5000元。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再次以安排工作跑关系为由让孙某甲给其转款,孙某甲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8与14日分两次共向唐某某手机微信转账20000元后,约唐某某见面详谈。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与孙某甲、万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鱼庄见面后,仍向孙某甲谎称一定能将为其女儿解决工作之事办成。截止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先后诈骗孙某甲、孙某乙钱款共计60785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花销挥霍。
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与朋友吃饭中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乙,期间有人给王某乙介绍唐某某为汉中市监狱管教。后王某乙又与唐某某数次在一起吃饭中,被告人唐某某谎称自己能力很强、关系很硬,能帮人解决事业编制工作。王某乙听后信以为真,便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号w156198**(昵称“请叫我gent**”)与唐某某手机微信号xx**(昵称“小**”)互加好友。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王某乙谎称法院执行局有空缺,可以操作一下。王某乙当即表示让唐某某帮其解决工作问题,期间王某乙询问唐某某的警衔及警号时,被告人唐某某谎称自己为三级警督并编造了警号,王某乙听后更加对唐某某的警察身份深信不疑。之后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电话、微信联系王某乙,谎称给其解决工作需给领导送礼,并以缴纳报名费、体检费、档案费、面试费等借口让王某乙给其钱款,王某乙如数将钱款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唐某某。2020年7月初,因被告人唐某某从未提供过任何可以证明给王某乙解决工作的材料,王某乙开始对唐某某产生怀疑,王某乙通过手机微信要求唐某某退还钱款,被告人唐某某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脱拒不退还。截止2020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多次诈骗王某乙钱款共计27314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花销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其汉中监狱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他人解决工作,诈骗被害人侯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共计人民币111503.88;虚构其汉中监狱后勤副科长的身份,谎称购买公务接待用酒,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6500元。综上,被告人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8003.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雅雯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举证质证提纲壹份、认罪
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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