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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靳祥钰,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为冀D8C***、冀D2E***两车实际控制车主。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冀D8C***车辆利用倒卡方式“跑长买短”偷逃公路通行费40次,经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唐某某在此期间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64286.22元;除此之外,被告人唐某某雇佣临时司机和司机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冀D2E***车辆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利用倒卡方式“跑长买短”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经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冀D2E***车辆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29137.42元, 以上两辆货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293423.64元均由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占有。截止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被告人唐某某家属积极退还全部诈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调取证据清单,车辆行驶路径及缴费信息,收据,涉案车辆行车证挂靠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退赃收据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3、证人李某、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报告;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亲自实施、伙同他人利用倒卡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新明

2021年1月26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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