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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中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中某某通过使用他人微信账号、淘宝账号,在闲鱼网上注册网店,发布有低价苹果正品手机售卖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以微信或支付宝付款,再邮寄给被害人无法使用的“山寨”手机,待被害人发现被骗要求退货时,便拉黑被害人,以此方式分别诈骗我市被害人杜某敏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李某磊人民币2500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丰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中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某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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