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新邵县**镇**村**号。因虐待嫌疑于2019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虐待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广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灏(2010年出生)系亲生父亲李某峰与其前妻彭某某所生。被告人唐某某系李某峰同居女友。2017年起至案发两年多,李某灏和其父亲李某峰及唐某某一起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室。被告人唐某某经常采取扇耳光、掐脸颊、脚踢的方式殴打李某灏,有时使用锅铲、铁棍、漏勺等工具殴打李某灏,甚至惩罚李某灏跪铁质蚊香架子。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因为李某灏做作业不听话等原因使用铁漏勺殴打李某灏头部,并用手掐脸、扇耳光、抓手臂等殴打李某灏,导致李某灏头皮裂创长度3.0cm;面部软组织挫伤,双上肢、双下肢及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15.0 cm2以上;双侧膝部皮肤擦伤,面积累计达20.0cm2以上。经鉴定,李某灏上述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被害人的门诊病历、学校老师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李某灏伤情图片、龙华区妇联关于商请处理上芬社区家暴案的函、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峰、郝某华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灏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彬心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函复印件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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