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争夺发启装饰城的市场经营权,南京**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员工与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之间发生多次冲突。2016年9月12日上午,*甲公司的丁某某、佟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浦口区发启装饰城*乙公司门前,欲剪断该公司电源时,遭到*乙公司的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阻拦。后王某乙(另案处理)驾驶其老板叶某某的宝马车赶到现场,被王某甲一方围住。*甲公司召集的郑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携带铁锹从别克GL8商务车上下来。王某乙对郑某某等人说“给我打”,郑某某、唐某某等人遂手持铁锹与王某甲等人互殴。
被告人唐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莉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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