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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0********,瑶族,初中文化,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7 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蒙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得知其朋友在蒙山县银座KTV被他人殴打,遂纠集了韦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人携带铁棍、砍刀等斗殴工具,双方先在蒙山县银座KTV进行打斗。次日凌晨双方在蒙山县文圩镇秀才桥头又发生打斗,造成路人廖某甲、廖某乙及参与斗殴人员黄某某受伤,多部车辆被毁坏。经鉴定,廖某甲、黄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廖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被毁坏车辆的损失价值共319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勇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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