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邯山区**浴池与阳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由阳某某接管**浴池技师部,经营收入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后阳某某安排被告人唐某某具体负责**浴池技师部的经营管理,并给其发放工资。期间,唐某某通过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指挥卖淫女李某甲、杨某某、郝某某、郭某甲、惠某某等人向前往该处按摩的男顾客提供价格不等的性服务,至案发嫖资超过30万元。所得嫖资由**浴池、技师部以4:6的比例进行分成后,再由技师部以原嫖资40%的比例支付给卖淫女,每10天结算一次。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浴池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按摩工具箱、足疗工具、按摩精油、果冻、薄膜、避孕套、华为牌手机一个、电脑伍台(黑色长城主机);
2.书证: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搜查报告及搜查证、协助查询通知、银行卡明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户籍信息、服务单、日报表等;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郭某乙、李某丁、赵某某、于某某、姚某某、李某戊、杨某某、李某甲、郝某某、郭某甲、惠某某、程某某、魏某某、柴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转账单及聊天截图、微信群聊天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指挥多人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常金丽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扣押物品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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