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于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4304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居委会,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村**栋。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居委会,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镇**街**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唐某某与阳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租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U度酒店,并将2楼使用木板进行改装后成立小型洗浴部,招募被告人谢某某为招嫖人员,负责招募嫖客进行嫖娼活动,从中赚取提成;刘某某为收银人员,负责收取嫖资,每日向唐某某进行对账;并招募卖淫人员在该场所内提供卖淫服务。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招募嫖娼人员谭某某、陈某某来到衡阳市U度酒店内进行嫖娼活动,谭某某和陈某某在衡阳市U度酒店内进行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同时抓获卖淫人员吴某某、李某某和陶某某等人。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10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银单,照片等物证及书证;2、证人阳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实施了招募嫖客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会昌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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