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4********,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玉门市人,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前进路铁北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远东市**楼**单元**号,系兰州**火车司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12月11日向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王某某(已判刑)介绍,加入牛某某(已判刑)创立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甘肃分公司”酒嘉地区传销网络,成为酒嘉地区早期入会会员、推介会组织员、授课宣讲员和第一报单人,伙同王某某、殷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共同实施了**公司在酒嘉地区的网络传销活动。
该**公司委托他人编制传销软件,在深圳**公司微信平台,申请创建电子商务公众号“乡村猫”,进而将“乡村猫”公众号与“航天农业网站”绑定,租赁的“西维数码”网络服务器,上互联网运行,以此实施网络传销。其传销模式是:要成为**公司会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现金购买所谓“富硒农产品”,其购买方式有3种,即3000元为VIP会员、11000元为至尊卡会员(前期为9000元)、20000元为钻石卡会员,3000元的VIP会员报单时必须缴纳1500元现金,使用800元奖金币、700元代金券,11000元至尊卡会员报单时必须缴纳6000元现金,使用3000元奖金币、2000元代金券,20000元钻石卡会员报单时必须缴纳15000元现金,使用3000元奖金币、2000元代金券。入会会员的收益分为2种,一是静态收入,即每天、限时返利代金卷,但不能提现,只能消费和兑冲,当会员发展下线并报单时,就用自己的代金券兑冲现金,会员之间也可以用代金券相互转账以兑冲出现金。二是动态收入,分为直推奖,即直接发展一人即有奖,提成20%;业绩提成奖,即对碰奖,发展2人,形成对碰,提成30%;代数奖,即按层级有限提成。设置上述措施的目的,是为刺激、鼓励入会会员做“动态”收益,以此引诱入会会员不断扩大发展新会员,建立“金字塔”状网络层级关系,实现自下而上的资金流云集。同时,为配合“航天农业”传销软件云集资金,牛某某还制定了“经销商级别定位标准和待遇”规则,将上层会员以小区业绩金额划分为不同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发展委、营销经理、营销总监、营销特使,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遇,高级别者可奖励宝马轿车并承诺分红,进而不断刺激上层会员直接或间接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实现更大的资金流向上云集。
被告人唐某某在具体实施上述**公司在酒嘉地区的网络传销活动中,通过推荐、宣传、讲授**公司上述传销模式,大肆发展会员,建立传销层级,扩大传销人员,形成传销规模。经电子勘查提取数据显示,其传销层级达到41级,下线人数为587人,扣除其以家人、亲戚、朋友名义的报单10人,实际层级41级,人数577人。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负案逃匿,经网上追逃和向家人做工作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传销组织各成员、加入的各会员证言,证实传销组织的形成、运行、发展及其被告人唐某某的地位、作用等事实;2、提取的**公司相关书证、传销产品、会员入会资料等,证实传销组织建立、运行、模式等事实;3、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结果,证实传销的层级和人数;4、提取的同案犯判决书确认案件整体事实;5、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层级达到41级,人数577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逃匿和未退赔情节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徽
检察官助理:程辉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33册,补充材料1份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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