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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等四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至缅甸,后四人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结伙从缅甸通过瑞丽市勐卯镇屯洪果园便道渡口沙滩处入境。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乙入境时被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唐某丁当场逃跑,唐某丁于2019年11月23日在芒市贝壳酒店8506房间被芒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振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两册,光盘十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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