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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90011967********,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原河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东北团队负责人,住长春市**区**街道**委**组。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自2019年9月21日至同年9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76********,汉族,中专文化,辽宁省大连市人,原河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2019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5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朐县人,中共党员,原河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智融控股山东团队策略委成员,住临朐县**路**号。2019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与宋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之前参与的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购网络商城”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下,为挽回团队会员损失,先以“**导航”名义试运营“**新天地”系统,组织团队老会员缴纳198元录入新系统,并于2014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河北**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与丁某某、高某某系发起人及股东,宋某某系实际控制人。后经宋某某、丁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两次更换系统,将会员数据导入“**控股”平台,以宣扬**导航是民族互联网,采用交纳1500元(搞活动时缴纳1200元即可)赠送藏红花等物品成为会员,然后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安置在A、B两区,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当两区会员1:1碰对时即享受10%的市场拓展奖,同时享受第一代会员个人业绩100%、第二代20%、第三代10%的领导奖,当个人业绩累积达到2万元时公司赠送100原始股的方式宣传发展会员。截止2016年8月,参与人员达52000余人次,涉案资金累计59786700元。

其中,被告人唐某某系该传销组织东北团队负责人,其会员号下团队会员18445人,资金数额累计24999486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发起成立公司起管理第一个会员系统“**新天地”,在更换第二个会员系统后负责管理行政和后勤,至2015年10月份离职共获利6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且已上交至公安机关违法所得50000元。

被告人吕某某自2015年5月注册成为“**新天地”会员,后成为山东团队策略委成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1923人,涉案资金累计16642248元,非法获利155558.29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且已上交至公安机关违法所得1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汤某某、张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及同案犯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树芬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李某某1580138****、1504049****,吕某某1704580****、1568422****);

2.侦查卷宗五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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