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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等人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甲盗窃路边收旧衣服的塑料桶,刘某甲同意后,随即邀约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乙又邀约被告人黄某某。随后,唐某某携带断金钳,黄某某、刘某乙驾驶面包车前往四川省简阳市施家镇与刘某甲汇合。晚饭时,四人商量由刘某甲负责开车并带路,刘某乙负责剪断拴塑料桶的铁链,唐某某和黄某某负责抬塑料桶。晚饭后,刘某甲驾驶货车,唐某某驾驶面包车搭乘黄某某、刘某乙从四川省简阳市施家镇出发,刘某甲将货车停好后又驾驶面包车搭乘唐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人去至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老君镇、简阳市五星乡、平泉镇、施家镇等地的乡道、村道路边盗走爱博社会服务中心放置在此的塑料桶、子弹锁、铁链子等物;6月17日晚,四人驾车从简阳市施家镇出发,按照之前的分工去至简阳市飞龙乡、平息乡、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保和镇等地的乡道、村道的路边盗走爱博社会服务中心放置在此的塑料桶、子弹锁、铁链子等物。两晚共盗窃塑料桶281个、子弹锁281个,铁链子281条。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塑料桶、子弹锁、铁链子价格为20513元。

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协助抓捕同案犯。四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2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已发还陈某某被盗的塑料桶171个,铁链6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塑料桶等物证;2.被盗桶放置地点的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3.邓某某的证言;4.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监控等视听资料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刘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莉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6********;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被告人刘某乙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镇**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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