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丰,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街**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于2015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丰、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初,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丰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普宁市区投放用于赌博的“老虎机”后,于7月份开始在普宁市乌石村、新寨村、东埔村等地各商铺中放置多台“老虎机”给商铺铺主提供给群众赌博。至被抓获时,违法所得约33189元,从中牟利14000多元。其中:2015年8月3日至9月1日期间,唐某某、王某甲丰、陈某某与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流沙北街道新寨村詹某甲、詹某乙自家经营的“晓佳商场”一楼、二楼放置三台某某装改成自动售烟机、水果机的老虎机供人赌博,每台每月詹某甲、詹某乙得到人民币300元租金和每台机营利额百分之十的利润,该窝点由詹某甲、詹某乙父子共同经营管理,至被查获时累计参赌人数有100多人,获利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现场相片及部分作案工具、赃款相片;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4.户籍证明、辨认笔录;5.通话记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材料;7.证人贾绍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詹某丙、顾晓波、王某丙正的证言;8.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丰、詹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丰、詹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手机一部请一并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3册,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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