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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曾在股票公司工作的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利用互联网QQ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微信互联网平台以每条0.2-0.5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给陈某甲等人。2019年5月24日从被告人唐某某处查扣的电脑中涉及电话号码的信息有6009条,涉及姓名、电话、地址的信息有2000条。期间,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六万元,现已全部退赃。

2、2019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及陈某丙(另案处理)在福建省仙游县**镇**幢**单元**房间内利用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采用兑换、购买等方式,从唐某某等多人处非法获取大量股民的电话号码并通过微信群、QQ群批量销售给需要股民号码的人员,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现已全部退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现已全部退赃;被告人陈某乙非法获利2万元,现已全部退赃。

被查获时,被告人王某某作案用电脑上存有涉及电话号码的信息有3157740条,涉及姓名、电话、地址的信息有101258条,涉及股民信息的有570019条;被告人陈某甲作案用电脑上存有涉及电话号码的信息有3157740条,涉及姓名、电话、地址的信息有101258条,涉及股民信息的有570019条。被告人陈某乙作案用电脑上存有涉及电话号码的信息有2956227条,涉及姓名、电话、地址的信息有101258条,涉及股民信息的有59645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应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提取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玲玲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130********)、陈某乙(131********)、王某某(137********)、唐某某(152********)等四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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