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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唐某(又名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9日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1月16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曾因吸毒,于2017年11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曾因赌博,于2012年4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张湾区分局罚款5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贠某某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十堰市**路**娱乐厅,酒后搂抱齐某某女友,被齐某某推开,后唐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贠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在**走廊及包厢内与齐某某互相殴打,造成齐某某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齐某某系外伤致右侧第4、5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齐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贠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贠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贠某某、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贠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昌琼

检察官助理:雷涵翔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院印)

                  (此页无正文)(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贠某某、杨某甲均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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