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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罪)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盗窃罪20147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的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为了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还债以及支付生活开支,于2020年6月初、2020年6月29日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两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陈述;3. 辨认笔录;4. 指认照片;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6.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华海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1.被告人现在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501644****。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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