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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原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1988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15日因犯罪被注销户口,现住西安市未央区**院。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乘坐401路公交车时,盗窃被害人孙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后下车逃离,后将所盗手机销赃。12月13日,唐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7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57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O二O年一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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