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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村*组*号。于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青春西路111号****公寓*幢*单元楼下,趁其他住户下楼之际进入单元门禁,后趁无人之际进入*幢*单元***室,盗走被害人金某某存放在床头柜内现金人民币4.9万元以及衣柜的衣服内一只黄金手镯,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高新西区**小区**幢楼下车库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1月17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85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发票、金器照片、结婚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送销货单、支付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信息、交易明细、ATM存款的冠字号信息及监控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冠字号信息、关于冠字号核对的情况说明、监控截图、行车轨迹;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5.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胡中林、蔡剑峰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张弩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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