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04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汉族,文盲,家政工人,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下午,趁在重庆市渝中区协信云溪谷被害人唐某某家中做保洁之机,将唐某某家中次卧书桌抽屉里面信封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盗走。被告人唐某某于同年7月13日,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该抽屉里面信封内现金人民币1800元盗走。被告人唐某某于同年8月10日下午,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再次将该抽屉里面信封内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清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捉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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