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1〕Z5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高新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公司F3厂区3楼处,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放于未锁的E08-36内务柜中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830元的黑色OPPO牌Reno 4 Pro 5G手机盗走,其后将该手机藏匿于重庆市高新区**小区**栋**出租房内。2020年11月5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高新区**公司F3厂区将唐某某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销售凭证、发还清单、户籍资料、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83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财物已追回,可以对被告人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电话1762634****)现于家中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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