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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先后十九次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共盗窃37包香烟,其中大前门牌香烟19包,金陵十二钗牌香烟13包,古田牌香烟3包,芙蓉王牌香烟2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共计人民币944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便利店被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家属赔偿吴某某损失3600元,取得被害人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照片、谅解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香烟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便利店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944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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