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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 **组**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唐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区附近的居民区内多次盗窃女性内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区**栋*楼附近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一条内裤。

2、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区**栋*楼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一条内裤。

3、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区**栋*楼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两条内裤。

4、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区**栋*楼准备盗窃内裤时被被害人廖某某发现后报警,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女式内裤;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指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刚

检察官助理:李梁莹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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