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北仑区**街道**菜场南门,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外甥女戴在手腕上的一个周大福牌黄金手镯(重约10克,价值人民币3430元),后于2019年9月28日晚将该黄金手镯以2849元的价格销赃。
2.2018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至北仑区**街道**区小公园,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儿子戴在手腕上的一个黄金手镯(重约16克,价值人民币4864元),后于2018年10月底将该黄金手镯以49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8年11月3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北仑区**街道**开发区医院,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女儿戴在手腕上的一个老凤祥牌黄金手镯(重约8克,价值人民币2816元)和被害人胡某某孙子戴在手腕上的一个黄金手镯(重约10克,价值人民币3040元)。后于2019年11月5日将胡某某孙子的黄金手镯以2823元的价格销赃给鄞州开打金店的梅某某。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机场**航班上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的家属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系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双寿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