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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先后四次至昆山市美车城小区亿盛客超市内,窃得各类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6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8月6日中午,窃得索芙特花漾甜心香水沐浴露1套,价值人民币79元。

2.8月12日上午,窃得丸庄黑豆原汁、小蘑菇香油各1瓶,价值人民币24元。

3.8月16日上午,窃得若干鸡爪。

4.8月20日上午,窃得上韩束-高肌能聚时光菁纯奢养礼盒1套,价值人民币659元。涉案商品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化妆品(照片);

2.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金林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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