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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冷水滩富园小区等地多次盗窃,盗得手机二台、助力车二辆。详情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在冷水滩富园小区居民楼下盗窃段某某一辆吉圣牌助力车。随后,唐某某将该车推至周某某副食店抵押借走现金、烟、槟榔等物;

2、2019年11月3日晚10时许,唐某某在冷水滩富园小区红霞水果店盗窃王某某黑色vivo-x21手机一台。第二天以120元销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3、2019年11月8日晚21时22分,唐某某在冷水滩富园小区宋记甜品店盗窃宋某某美图T8手机一台。第二天以80元销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20元。随后唐某某再次来到小区内一居民楼下盗窃吕某某宏达牌燃油助力车一辆,唐某某将该车推至屈某某副食店抵押借走现金、烟、槟榔等物。经价格认定:被盗助力车价值1800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侯某某、叶某某、周某某、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光盘;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芝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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