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大厦**楼**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7年6月1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西山区**路公交公司**住宅区门口,窃取了被害人俞某某车内的“苹果”手机一部(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60元),“PISEN”牌充电宝一个(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元)等物品,后携赃潜逃,部分销赃挥霍。
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酒吧门口,窃取了被害人杨某某车内的茶叶一饼、陈皮一袋等物品(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认定),后携赃潜逃,丢弃部分赃物,将部分赃物留作自用。
2020年3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路**号门口窃取了被害人吴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50元,后携赃潜逃,挥霍赃款。
2020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路**号门口窃取了被害人左某某车内“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衣物三件、手提包一个(均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认定),后携赃潜逃,丢弃部分赃物,将部分销赃挥霍。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盗物品中部分被公安机关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赃物;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检察官助理:侯登元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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