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5273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18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在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村公园附近,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喜德盛牌二十四寸自行车(价格人民币400元)盗走。现赃物无法追回。
2、2020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村一老爷宫附近的老厝,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凤凰牌二十四寸自行车(价格人民币150元)盗走。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骑着盗窃来的凤凰牌自行车窜至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村公园侧门,见被害人林某乙将一辆红色女庄摩托车(车牌粤V****2,价格人民币5200元)停放在该处,遂上前用一把废弃摩托车钥匙试图拧开摩托车电门锁,因无法拧开而离开现场。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4、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盗窃摩托车未遂后,骑自行车来到**村公园正门,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跑狼牌二十四寸自行车(价格人民币300元)盗走。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日16时许,唐某某被**村治保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检察官助理:江绵绵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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