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ll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区黄阁镇东里大街8号门口将被害人麦某甲的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32元;
二、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区黄阁镇东里村广安里二横9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在建房屋墙体内安装的电线盗走;
三、同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区黄阁镇榕树巷13号,将被害人麦某乙在建房屋墙体内安装的电线盗走;
四、同年12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区黄阁镇麒龙西路荔园巷十二横6号,将被害人黄某某在建房屋墙体内安装的电线盗走。
同年12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麦竞聪、张艳芝、麦月兴、黄永祥等人的陈述;
4、证人麦福玲的证言;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7、鉴定意见;
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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