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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2********,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同伙盘某某(已判决)去到连州市西岸镇**村**号门口,由盘某某负责撬锁偷车,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在附近望风,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040元)。盘某某撬锁成功将摩托车开走后,被被害人黄某某等村民发现,盘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唐某某逃离现场。  

2.2017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盘某某在连州市东陂镇东陂医院大门旁盗窃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摩托车。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由盘某某贩卖,唐某某分得赃款800元,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袁泰芝

2020年8月20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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