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花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唐艳琼,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艳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5日22时至26日7时间,被告人唐艳琼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皮革厂**栋宿舍楼**房,趁被害人廖某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廖某某杂牌手机1部、步步高手机1部、现金30元以及剃须刀1把。经鉴定,该宿舍阳台的白色手机盒上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唐艳琼的右手拇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2019年0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唐艳琼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工业园**巷**号广州**皮具厂宿舍**房,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某苹果6S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经鉴定,在房内木桌上手提包上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唐艳琼的右手食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2019年9月30日8时30分,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28号唐孙连连锁酒店315房将被告人唐艳琼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艳琼的身份信息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艳琼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艳琼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艳琼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艳琼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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